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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 人事室 | 2015-06-12 | 點閱數: 443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年資,以專任為原則,兼任教師年資,折半計算。 大學校院附設醫院之專任醫事人員兼任同校臨床學科教師,從事臨床教學工作,其聘任、升等審查基準與程序、課程負擔及教師評鑑等,經所屬學校比照專任教師辦理,並納入校內章則規範,且未支給兼任教師薪資者,報教育部審查同意後,其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時,得以專任教師年資採計。 前項以外經依法規評鑑為醫學中心之醫院專任醫事人員,兼任設有醫學系院並與該醫院具有合作關係之大學校院(以下簡稱合作學校)之臨床學科教師,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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