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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 人事室 | 2016-03-08 | 點閱數: 447

一、凡具有後備軍人及補充兵身份,符合兵役法第40、41條並具備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20至28條要件、兵役法施行法第29、30條各款資格者,得申辦緩、逐、儘召。

二、申請日期:

    緩召4、5款自105年4月1日起至105年4月30日止

    ;逐次及儘後召集至5月31日止,逾期均不受理補辦。

三、申辦窗口:

    緩召第4、5款及儘召第4款請逕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或民政)單位提出佐證申

    ;餘各款請洽任職人事權責單位申辦。

四、原已核准有效期限至105年12月31日者,如原因繼續存在,請依限檢證續辦106年度延長時

    效申請作業。

五、各款申請單位、對象、範圍及限制條件,請參考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全球資訊網「後備軍人 

    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申請公告」,或逕向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洽詢。

   【桃園市後備指揮部後備軍人編組管理科電話03-3644456轉366641、03-3649971承辦人王虹琳士官長或江美滿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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