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具有後備軍人及補充兵身份,符合兵役法第40、41條並具備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 20至28條要件、兵役法施行法第29、30條各款資格者,得申辦緩、逐、儘召。
二、申請日期:
緩召4、5款自105年4月1日起至105年4月30日止
;逐次及儘後召集至5月31日止,逾期均不受理補辦。
三、申辦窗口:
緩召第4、5款及儘召第4款請逕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或民政)單位提出佐證申
請;餘各款請洽任職人事權責單位申辦。
四、原已核准有效期限至105年12月31日者,如原因繼續存在,請依限檢證續辦106年度延長時
效申請作業。
五、各款申請單位、對象、範圍及限制條件,請參考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全球資訊網「後備軍人
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申請公告」,或逕向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洽詢。
【桃園市後備指揮部後備軍人編組管理科電話03-3644456轉366641、03-3649971承辦人王虹琳士官長或江美滿小姐】
link to https://sites.google.com/stes.tyc.edu.tw/113schoolmagazine/%E9%A6%96%E9%A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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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k to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mfpNykQ0g4M 上大國小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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