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宣導學習障礙定義及鑑定基準一案,請貴校周知學校教師,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1月3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10182154號函辦理。 |
二、 | 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10條規定,學習障礙之定義及鑑定基準並未要求以成績為唯一判斷標準,應參酌醫生診斷證明、教學介入反應及優弱勢能力綜合評估。 |
三、 | 基於融合教育之推動,普通班級中學生之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能力有顯著困難時,普通班教師亦應透過差異化教學、扶助學習或合理調整措施提供相關支持服務。 |
四、 | 綜上,請貴校落實普特合作,持續加強普通班教師融合教育及特殊教育相關知能。倘普通班級中學習能力有顯著困難之學生,普通班教師應提供差異化教學等調整策略及相關支持服務,並觀察介入反應的成效,以落實轉介前介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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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k to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mfpNykQ0g4M 上大國小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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