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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育組長 - 不分類 | 2016-12-01 | 點閱數: 460

桃園市觀音區上大國民小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2 條第 3 款學校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並公告周

          知。

二、宗旨:

    (一)以教育方式破除性別歧視與迷思,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

    (二)尊重多元特質,接納差異,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三、實施原則:

    (一)學習環境與資源部份

        1.提供學生與教職員工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2.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及性傾向。

        3.招生、就學許可、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不因性別或性傾向

          而給予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4.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5.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均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

    (二)課程、教材與教學部份

        1.發展課程設計教學活動、評量方式時,不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並鼓勵學生發

          揮潛能。

        2.審查及選用教材時,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 

        3.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內,每學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

          時。

        4.敎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

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

 5.鼓勵學生破除性別刻板印象,修習適性課程。

(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治

        1.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訂定本校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包括學校安

全規劃、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處理機制、程序

及救濟方法等要項,以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或騷擾事項。

 2.發生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除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通報外,並應將該事件

交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四)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需符合任一性別委員應占

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規定。

四、實施步驟與策略:

(一)成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落實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工作。

(二)建構「性別平等教育資源網絡」以協助研習與融入課程規劃、活動設計、教材編製、

防治性侵害、性騷擾與家庭暴力等工作。

(三)透過教學研究會討論性別平等教育之理念與課程融入之方案。提升教師將性別平等

教育融入課程設計、評量與活動規劃的知能。

(四)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教育。

(五)檢視、改善並建立安全與無性別偏見之校園空間,如繪製校園危險地圖,並適時辦理

校園人身安全教育研討活動,以確保人身安全。

(六)建立性別歧視與性侵害事件危機處理模式,輔導轉介流程及通報申訴制度,並得視個

案之特殊性,邀請相關人士參與處理。

(七)利用網路、各項教職員工與學生集會、研習時間等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規定。

五、實施方式:

(一)教職員工研習進修活動。

(二)融入相關領域課程。

(三)個案會議

(四)專題演講。

(五)危機處理流程演練。

(六)蒐集性別平等教育教材及輔導資料與相關法令,供全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參考。

六、本實施規定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討論決議,提校務會議通過,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

正時亦同。

 

承辦人:                    教導主任:                    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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