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人事總處110年8月30日總處培字第1100027305號函辦理。 |
二、 | 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2條及第5條規定略以,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其公假、例假日、曠職、年資採計、請假方式、應休畢之慰勞假日數、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等相關事項,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或其他公務人員法令之規定,合先敘明。 |
三、 | 復查銓敘部110年8月24日部法二字第11053777381號令及同年月日部法二字第11053777382號函略以,自111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所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以及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該令所稱「政府機關(構)」包含公營事業機構;所稱「全時專任」係指以全部工時擔任專職人員而言,如僅部分工時或兼任者非屬之。另該部歷次解釋與該令釋未合部分,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
四、 | 茲以聘僱人員慰勞假之年資採計係準用請假規則或其他公務人員法令之規定,爰自111年1月1日起,聘僱人員慰勞假年資採計,準用前開銓敘部110年8月24日令函規定計算;人事總處105年10月26日總處培字第1050057419號函(本府105年10月31日府人考字第1050267171號函諒達)及歷次(含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釋與人事總處110年8月30日函未合部分,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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