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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呂慧鈴 - 教務處 | 2016-06-22 | 點閱數: 476

主旨:有關衛生福利部辦理105年度「志願服務獎勵」與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辦理「桃園市志願服務獎勵」共二案,延長期限至105年7月8日(五),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05年5月10日桃社團字第10500252451號函及本局105年5月19日桃教終字第1050036845號函辦理。
二、為獎勵民眾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得申請志願服務獎勵,申請資格、彙整流程及注意事項臚列於次:
(一)申請資格:
1、志願服務獎勵(衛生福利部)申請資格:服務年資滿1年且服務時數達3,000(銅牌獎)、5,000(銀牌獎)、8,000(金牌獎)小時以上,並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
2、桃園市志願服務獎勵申請資格:服務年資滿1年且服務時數達500(榮譽狀)、1,000小時以上(銅質獎)、服務年資滿3年且服務時數達1,500小時以上(銀質獎)及服務年資滿5年且服務時數達2,000小時以上(金質獎),並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
3、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民國90年1月22日起至民國105年5月31日期間之服務時數。
(二)注意事項:
1、凡符上開規定之志工,應檢具所從事服務運用單位開立之「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含英文姓名)」及「志願服務紀錄冊封面及內頁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於7月8日前擇一運用單位辦理「申請獎勵事蹟表(含英文姓名及本人簽名)」。
2、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務必於發證單位欄位加蓋關防。
3、紀錄冊核算之獎勵時數,應請各核發時數單位分別開立績效證明書,以茲證明。
4、請各運用單位審查志工檢具之文件時,需注意「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開立之規定(志工服務年資需滿1年,服務時數達150小時以上、詳列服務起迄時間),是否重複申請是項獎勵,以及服務時數與所開立其績效證明書之單位核對與計算(與服務紀錄冊是否相同)。
(三)彙整流程:
1、本市志願服務獎勵及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獎勵,請各運用單位將兩項志願服務獎勵分開審查彙整後,同一志工一項服務獎勵之獎勵事蹟表、績效證明書依序裝訂,並按獎勵名冊順序排放,延長於105年7月8日(五)前寄送至本局承辦人蔣小姐彙辦(免備文);另請將申請名冊電子檔傳送至nancy31636@ms.tyc.edu.tw俾例彙整(檔名請清楚標示服務運用單位及服務獎勵類別(區分衛生福利部及本市));逾時不予辦理。
2、「志願服務獎勵(衛生福利部)」申請流程、審查應行注意事項、志願服務獎勵事蹟表、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服務績效證明書等相關表件,可逕自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網」(http://vol.mohw.gov.tw/vol/index.jsp)公告區最新消息下載。
3、「桃園市志願服務獎勵」之相關申請表件,請逕上本府社會局網站(http://sab.tycg.gov.tw/)志願服務-志工福利與義務-獎勵表揚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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