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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呂慧鈴 - 教務處 | 2016-07-15 | 點閱數: 511

主旨:重申各校辦理校外教學時,應有明確教學目標、活動設計及學習評量等,避免流於旅遊玩樂,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民中小學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及「桃園市市立國民中小學辦理戶外教育活動補充規定」辦理。
二、教育部業明定校外教學之課程目標如下:
(一)校外教學為學校課程與教學之一環,應依據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目標,以學校本位課程為主軸,結合領域教學及彈性課程,規劃各年級有系統性的校外教學課程活動,並據以實施。
(二)校外教學課程活動內容應以學生學習為核心,並以增進自然與人文關懷、認識家鄉及愛護家鄉為主要目標,且應避免流於以旅遊玩樂性質為主之活動。
(三)前開原則中,亦明定有教學路線及活動設計、教學實施、行政準備等項目,請各校於辦理校外教學(含「畢業旅行」)時確實遵守,並避免流於旅遊玩樂,以達成校外教學之課程目標。
三、另有關校外教學地點之選擇,以配合各學習領域課程需要,參訪名勝古蹟、歷史文物、鄉土文化、環境生態、社教機構及藝文館所等富有教學意義之地域為優先考量,並請各校善用社教與博物館資源,編排深度知性學習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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