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08年6月17日桃社助字第1080054443號函辦理。
二、依據社會救助法第9條之1規定:「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項通報後,應派員調查,依法給予必要救助。」,合先敍明。
三、為落實上開責任通報機制,仍請相關業務單位及人員轉知所屬、所管人員或合作之機構(團體),於執行業務期間,如發現或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請依法責任通報並填寫「桃園市社會救助通報表」並傳真至通報救助者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俾利後續調查及提供必要之救助,倘有保護性案件,另至關懷E起來進行責任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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