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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 人事室 | 2016-03-08 | 點閱數: 336
說明: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2月26日總處培字第1050033833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二、 為要求公務人員勿重複請領,「強制休假補助費申請表」之備註說明將增列「休假人員之消費已申請休假補助費者,不得重複請領差旅費、辦公費、業務費或其他公款,以免觸犯貪污治罪條例。」請加強宣導提醒申請人,以避免觸犯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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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80086800Y0000000_0047016A00_ATT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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