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105年7月12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072035A號函辦理。 |
二、 | 為審議課程綱要,教育部依前開條文規定設課審會;課審會分為審議大會與分組審議會。有關本次課審會徵求推薦之委員類型、任期、任務及會議運作方式之相關規範如下: |
(一) | 本次課審會徵求推薦之委員類型如下: |
1、 | 國內具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單科型、技術型、綜合型)、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相關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或教師,包括: |
(1) | 課程、教學或評量專家學者。 |
(2) | 領域、學科、群科之專家學者。 |
(3) | 領域、學科、群科之教師。 |
2、 | 教師組織成員。 |
3、 | 校長組織成員。 |
4、 | 家長組織成員。 |
5、 | 其他教育相關之非政府組織成員。 |
6、 | 社會公正人士。 |
(二) | 課審會委員任期4年,任滿得連任,惟第1次聘任之審議大會具非政府代表身分之委員,其中二分之一任期為2年。 |
(三) | 所聘委員單一性別不得低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
(四) | 審議大會委員應包括具原住民身分者。 |
(五) | 課審會之任務如下: |
1、 | 課程綱要總綱、各領域、科目、群科課程綱要之審議。 |
2、 | 學校課程修訂原則之審議。 |
3、 | 其他依法應由課審會決議事項。 |
(六) | 為使課程綱要審議過程公開透明,課審會所召開之會議,將作成會議紀錄及委員發言摘要,併同委員姓名公開。 |
三、 | 為廣納各界人才,請惠予推薦課審會委員參考名單;推薦前請先徵詢受推薦者擔任課審會委員之意願,並確認其同意配合公開姓名與發言摘要。上網推薦之網址:http://bit.ly/299C0rm。 |
四、 | 課審會審議大會委員具非政府代表身分之委員候選人,將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3條之1規定,由行政院提名後,提交課審會委員審查會以過半數同意,再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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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大國小第62屆畢業典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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