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本局辦理「112學年度國 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現職教師完成閩南語/客語語言能力認證中 高級以上考試報名費補助計畫」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3年5月 6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35501421號函辦理。
二、旨案計畫重點摘錄如下:
(一)實施對象:本局轄屬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含高 級中等學校國中部或國小部)、編制內現職教師(含 3 個 月以上代理教師,以下稱教師)。
(二)本計畫補助認證考試報名費場次如下,教師已繳交報名費並完成認證考試,且無任一節次缺考或違規情形 者,核予補助。
1、教育部 112 年度第 2 次及 113 年度第 1 次閩南語語言能 力認證考試,且限擇 B 卷或 C 卷應考,每師每試新臺 幣(以下同)250 元。
2、客家委員會 112 年度第 2 次及 113 年度第 1 次中高級以 上客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每師每試 250 元。
3、國立成功大學2023年秋季及2024年春季全民台語認證, 且限擇「教育部臺灣閩南語羅馬字拼音方案」試題應考 者,每師每試 2,800元。
(三)申請原則:
1、教師參加本計畫指定補助之認證考試,且無任一節次缺 考或違規情形者,得申請報名費補助。
2、已完成認證測驗之教師請檢附蓋有到考證明章之准考證 或成績單等證明文件向任教學校申請,由學校彙總後, 依期限寄送本局申請補助。
(四)申請方式及期限:請貴校於113年6月7日(星期五)前彙整並審查申請資料,核算補助經費申請總額,填寫補助申 請名冊(申請人須簽名)及經費清冊核章後寄送本局,經國教署核定後,撥付補助經費。
(五)注意事項:
1、請貴校據實填列經費申請表(經費清冊與申請名冊各1 份)正本經核章(校長須核蓋正章)及檢附佐證資料( 准考證或成績單影本),檢核無誤後,寄(遞)送至本 局申請。
2、客語及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測驗考生准考證或成績單影 本,請蓋「與正本相符」章及承辦人職章。
3、相關證明文件資料正本(准考證或成績單),由學校自 行檢核留存,並應配合後續相關查察作業。
4、本補助計畫倘有申請不實,並經查核屬實者,將追繳補 助經費,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檢附報名費補助申請名冊及補助經費清冊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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