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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 人事室 | 2015-05-22 | 點閱數: 486

全部經歷證件:各項證件請依下列順序排列,並以長尾夾夾成冊:

(一)合格教師證書。

(二)畢業證書:含初任教職及其以後之歴次學歷。

(三)軍職年資證明:含退伍令、大專集訓證書、專業訓練結業證書等。

(四)經歷證明文件:歷次派令或歷次聘書(包括兼職聘書)、歷次敘薪通知書(含初任、提、改敘)、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書,每段服務經歷請先按a.派令/聘書b.敘薪通知書(含初任、提、改敘)c.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書等順序,再依各段實際服務時間先後順序排列。

(五)歷年成績考核通知書。

(六)如具備教育人員、軍職等以外之年資者,依其性質檢附相關經歷證明文件,如:

1、公務人員年資: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考試錄取分發函、歷次派令、歷次銓審函、服務或離職證明書、歷年考績通知書。

2雇員年資:應檢附派令及任職期間之歷年考成通知書(或檢附服務(離職)證明,證明書應敘明:a、進用依據-雇員管理規則、b、離職時未領取退(離)職給與或資遣費)。

3、具84年6月30日以前之約聘人員年資者,應檢附銓敘部登記備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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