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7月16日臺教師(二)字第1040096614號函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注意事項修正規定辦理。
二、依據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並擔任教職累積五年以上者,不用修習第一項所指稱的教育專業課程,亦得報請主管機關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免參加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爰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之教師並需擔任該地區教職累積五年以上,方可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
三、本案倘貴校教師具符合申請辦理偏遠或特殊地區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者,請於104年10月20日前檢附審查申請檢核表、換發一般證書申請表及申請人名冊等報局辦理換證事宜。
四、檢附偏遠及特殊地區教師證書換發審查申請檢核表、換發一般證書申請表及申請人名冊等相關表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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