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設立之課後照顧服務審議會,其任務如下:
一、研訂直轄市、縣(市)推展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目標及方針。
二、協調規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推動。
三、審議其他有關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事項。
前項審議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直轄市、縣(市)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召集人,並就教育學者專家、家長團體代表、婦女團體代表、公益教保團體代表、勞工團體代表、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
第二十四條 課後照顧班執行秘書、課後照顧中心主任及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在職訓練至少十八小時。
課後照顧班、中心應就前項參加在職訓練人員給予公假,並建立在職訓練檔案,至少保存三年。
第一項在職訓練,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辦理、委託專業團體、法人或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或由專業團體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可後辦理。
國民小學合格教師及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教師,其當年度依法令參與進修、研究或研習之課程,經學校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相當於第一項在職訓練課程者,得抵免第一項所定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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