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事 - 人事室 | 2015-10-26 | 點閱數: 390

說明:
一、為維護公務紀律,落實以身作則,貫徹政府杜絕酒後駕車決心,市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處理原則業於103年3月18日以府人考字第1030061414號函發布在案。
二、邇來,有部分同仁因酒後駕車未依規定於事發1週內主動告知情形,且審酌同仁酒後駕車,不論肇事與否,均將影響機關形象,甚至造成個人及他人生命財產損失,爰請各機關利用內部公開集會、新進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加強宣導所屬人員「酒後不開(騎)車」及建立酒駕零容忍觀念,且遇有同仁酒駕行為,應依前揭處理原則辦理。
 

  •  
    1) 桃園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員酒後駕車處理原則第三點修正對照表1.doc
  •  
    2) 桃園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建議懲處基準-10308.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