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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 人事室 | 2015-11-24 | 點閱數: 401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4年11月23日桃教人字第1040092694號函辦理。

二、詳如附件,除臨時人員依勞動契約規範不得兼職(課)外,有關公立各級學校學校人員之兼職(課),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加強宣導兼職(課)法令規定,以避免因不諳法令規定違法兼職致生懲處之情事。

三、審計部會不定期的主動勾稽全民健康保險投資料、經濟部及 財政部等機關系統資料,查核 公務同仁 違法兼職情形。提醒本校同仁務必遵守相關規定辦理,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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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兼職及課 兼職及課 兼職及課公文-10411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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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兼職及課 兼職及課 兼職及課 規定 概述-10411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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