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桃園市政府104年11月24日府人給字第1040306024號函辦理。
桃園市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管理會設置要點
第一點、第二點修正規定
一、本要點依桃園市公教人員住宅貸款及急難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二、桃園市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府公教人員住宅貸款及急難貸款基金之管理及其資金之籌集、運用、管理與稽核事項。
(二)關於本會業務之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事項。
(三)關於購置住宅貸款及急難貸款業務之策劃、執行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關於本會業務資料之蒐集、登記事項。
(五)其他有關本會業務之行政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