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市立國民中小學主任聘任要點
104年12月1日府教中字第1040314064號函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桃園市市立國民中小學主任聘任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國民中小學教師參加主任甄選或儲訓合格者,由本局列冊供校長遴聘之。
三、主任經校長聘任,聘任日期自當年度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任期一年,期滿自動解職。
四、主任不再續聘時,應於聘約期滿前兩個月以書面或口頭相互告知。
五、新任校長到任前,教務(教導)、學生事務、總務、輔導、補校等處室主任及分校主任必須先行向原任校長提出辭呈,再由新任校長決定是否續聘或另覓合適人選。
六、候用主任無合適人選時,校長得敘明理由,由校內另覓人選代理,並報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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