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市107年度第1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重申校園如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及相關規定所定期限、程序進行通報及調查處理。
三、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等知悉發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於依法通報後,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平會調查處理。對於疑似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應告知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
四、請學校提供當事人心理輔導、保護措施與必要協助事項、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以及避免報復情事與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處置(如校園危機因應、要求校內人員對相關當事人保密以避免勾串、避免以訛傳訛形成不友善校園環境等)。
五、請貴校將旨揭規定列為每學期重要宣導事項,務必宣達校內各級主管及教師,以避免因校內人員誤解法令,致違法或以不當之程序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造成對被害人之二度傷害,或形成不友善之學習環境,損害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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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k to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mfpNykQ0g4M 上大國小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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