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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訓育組長 - 輔導室 | 2019-02-21 | 點閱數: 711

一、依據本府108年2月15日府農動字第1080028098號函辦理。
二、為維護國內防疫安全,如辦理國際性展覽及比賽等活動,例如食品、農業展等,參展或參賽廠商倘需攜帶動植物及相關產品入境,應依相關檢疫規定辦理輸入事宜。
三、檢附輸入動物或動物產品相關規定及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檢疫規定查詢原則1份,請各校配合辦理。
四、輸入檢疫事宜可逕洽防檢局各分局聯繫電話:
(一)防檢局基隆分局:(02)2424-7363。
(二)防檢局新竹分局:(03)398-2663。
(三)防檢局臺中分局:(04)2285-0198。
(四)防檢局高雄分局:(07)972-0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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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展】
一、自國外輸入(或攜入)偶蹄類動物(猪、牛、羊、鹿)肉、禽肉及其製品,依其屬性相關
檢疫規定分述如下:
(一) 冷凍(藏)生鮮(frozen/chill, fresh)肉品及其產品(如香腸、培根、火腿等,不論生
熟):
1. 依「偶蹄類動物肉類之輸入檢疫條件」或「家禽肉類之輸入檢疫條件」規定,輸
出國應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委會)公告之相關動物傳染病非疫區國家,且其
肉品屠宰衛生及食品安全之官方管制體系須經評估與我國具等效性。
2. 產品應產自我國認可之指定設施,輸入(或攜入)時應檢附輸出國檢疫主管機關
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且載明相關檢疫要求後,始得輸入(或攜入)。
(二) 含肉加工產品(如肉包、水餃、燒賣等,不論生熟):
1. 倘產品稅則號列經財政部關務署(海關)判定歸屬於「含肉加工產品之輸入檢疫
條件」第一點第二款適用範圍者,輸入(或攜入)時應符合該檢疫條件規定,產
品輸入(或攜入)時應檢附輸出國檢疫主管機關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且
載明相關檢疫要求後,始得輸入(或攜入)。
2. 含肉加工產品所含肉類成分倘屬動物油脂、萃取物、水解物、精煉物、風味劑及
室溫保存之肉類乾燥粉狀物者,不受前述檢疫條件限制,惟輸入(或攜入)時仍
須向本局轄區分局(或檢疫站)申請檢疫,並由本局檢疫人員判定。
(三) 倘輸入(或攜入)之前述產品符合「經高溫滅菌罐製」要件者(如馬口鐵罐頭或殺菌
軟袋產品),非屬應施檢疫動物品目,其輸入(或攜入)時不受前述檢疫條件規定之
限制,惟應符合食品安全相關法規。
二、自國外輸入(或攜入)魚產品之檢疫規定說明如下:
(一) 倘輸入(或攜入)「未去除內臟冷凍冷藏魚產品之輸入檢疫條件」附表所列魚種且未
去除內臟者,依該檢疫條件規定,產品輸入(或攜入)時須檢附輸出國政府主管機關
簽發符合該檢疫條件登載事項之健康證明書正本,始得輸入(或攜入)。
(二) 倘輸入(或攜入)前述檢疫條件附表所列魚種但已去除內臟者,或非屬其附表所列魚
種者,輸入(或攜入)時不受該檢疫條件之限制,惟輸入(或攜入)時仍須向本局轄
區分局(或檢疫站)申請檢疫,並由本局檢疫人員判定。
(三) 另輸入(或攜入)之魚產品倘經加工處理者(加熱、醃漬等),非屬應施檢疫動物品
目,攜入時無須向本局申請檢疫。
三、自國外輸入(或攜入)乳類製品之檢疫規定:
(一) 屬應施檢疫動物品目之乳品限自農委會公告之口蹄疫非疫區輸入,產品輸入(或攜入)
時應檢附輸出國檢疫主管機關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且載明相關檢疫要求後,
始得輸入(或攜入)。
(二) 乳品倘為經超高溫滅菌法(UHT)處理且包裝容器完全密閉者,或符合經高溫滅菌罐
製要件者,非屬應施檢疫動物品目。
四、自國外輸入(或攜入)蛋類製品之檢疫規定:屬應施檢疫動物品目之蛋品限自農委會公告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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