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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學組長 - 教務處 | 2019-02-26 | 點閱數: 308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函
地址:32546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三林段500號
承辦人:劉苡辰
電話:(03)4096682#2008
傳真:(03)4896790
電子信箱:459214@tychakka.gov.tw
受文者:桃園市觀音區上大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桃客文字第108000154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五(1080001541_Attach01.doc、1080001541_Attach02.doc)
主旨:有關本府鼓勵所屬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員工提升客語能力作業要點案,請轉知所屬同仁及公告周知,請查照。
說明:
一、為鼓勵所屬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員工學習客語,提升客語能力,以提高為民服務品質,特訂定旨揭要點並於108年3月1日起生效。
二、本要點鼓勵本府員工參加客語研習課程、客語認證考試給予公假或補休及相關獎勵措施等規定(詳依要點規定),其中本府員工於本市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並通過者,得依規定額度核發禮券予以獎勵。
三、另本局「鼓勵民眾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補助作業要點」規定略以,申請人(設籍本市市民)應自每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各級別考試寄發合格證書日起30日內,檢附考試合格證書影本(應由申請人簽章)等資料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四、查107年度客語能力中級暨中高級認證業於108年2月22日寄發合格證書,請符合資格之申請人於108年3月22日前依據本局「鼓勵民眾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補助作業要點」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或於108年4月22日前依據本要點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影本(含准考證、合格證書影本、領據暨切結書等)向各機關學校、事業機構提出申請,各機關學校、事業機構應於統計彙整相關獎勵經費額度後,向本局辦理申請及請撥事宜,本局將核發禮券請各機關學校、事業機構轉發予申請人。惟前揭獎勵措施不得重複申請,併予敘明。
五、檢附「本府鼓勵所屬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員工提升客語能力作業要點」及本局「鼓勵民眾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補助作業要點」1份。
正本: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除外)、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桃園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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