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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訓育組長 - 輔導室 | 2019-03-19 | 點閱數: 431

一、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第2項及國民教育法第20條之1第3項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學生權益,強化學生申訴相關機制與知能,本局已彙整學生權益相關法規彙編(如附件),以積極維護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且維護校園安全與教學秩序。
三、若家長或校內師生有學生相關權益事宜需詢問,本局亦提供諮詢專線:03-3397915。

 

教育部及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為保障學生權益,特訂定相關法規及配套措施,以積極維護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且維護校園安全與教學秩序。為培養學生健全人格及使其自信發展,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及提供健康友善之學習環境。有關於學生權益受侵害如何主張、有哪些權利救濟管道?…相關法規如下:

 

「教育基本法」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其中與學生權益較相關的法規,茲節錄如下: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第 3 條 學生對於學校之處分或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於處
        分書送達或管教措施完成之次日起二十日內,由下列人員以書面向學校提起
        申訴: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申訴,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其受託人代
        為提起。

    二、高級中等學校之申訴,由學生提起,或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受託人或學
       
生自治組織代為提起。

第 8 條 申訴之評議決定,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並應於評議決定
        之次日起十日內,作成評議決定書。

        前項評議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四、申評會主席署名。決定作成時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代理主席署名,
       
並記載其事由。

    五、不服評議決定之救濟方法。

    六、評議決定書作成之年月日。

        對於受輔導轉學、休學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件,應於評議決定書附記:申訴  
       
人如不服申評會之評議決定,得於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
        府教育局提起再申訴,或依訴願法規定向本府提起訴願。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二十一、訂定校規、班規之限制:
       
校規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校規、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不得訂定對學生科處罰款或其
        他侵害財產權之規定。
        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
        式,或據以處罰,以維護學生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
        學習自主管理。
        除前項情形外,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應以舉辦校內公聽會、說明會或
        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等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    
        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且學校不得將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作為處罰依
        據。

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與法令或校規牴觸者無效。

 

學生相關權益諮詢專線:03-3397915

反霸凌專線:0800-775-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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