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管會)110年8月27日台管業二字第1101597625號函辦理。 |
二、 | 基管會考量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規定之演變,影響當事人權益甚鉅,基於維護107年7月1日以後離職公教人員之權益,以及避免爾後有以不知規定為由申請繳回已領取離職退費之情形,爰修正「參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人員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申請書」,自即日起請使用修正後之申請書。 |
三、 | 另為提供旨揭人員有重新選擇之機會,基管會擬具「公教人員107年7月1日以後離職且任職年資滿5年已申請離職退費者是否保留年資選擇書」,當事人得重新選擇繳回原已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改按保留年資規定辦理;或維持原退費之申請結算年資,選定後不得再行變更。請各機關學校協助所屬旨揭人員填具上開選擇書,如有選擇繳回原已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應請其開立原發還金額之支(匯)票,由貴機關於收受本函之日起3個月內檢具上開支(匯)票函送基管會,以保留年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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